“建筑是石頭的史書”,這是西方人在19世紀說的。我們中國人,就要說,“建筑是木頭的史書”了;蛘,簡單地說,“建筑是一部重要的史書”,不論是石頭的還是木頭的。中國的歷史著作大多很片面,因此顯得很單薄。宋代的王安石就說過,《春秋》無非是些“斷爛朝報”而已(《宋史·列傳第八十六·王安石傳》)。近代的梁啟超說:“中國的正史是專為帝王作家譜。”“從來作史者,皆為朝廷上之君臣而作。”(《梁啟超文集·中國之舊史》)建筑寫就的史書卻是客觀的,很忠實地承載著各個時代人們的生活,因此閱讀建筑這本史書,對我們了解真實的歷史大有幫助。
住宅是最基本的建筑類型。它們遍布各地,凡有人煙處便有住宅。人們生活在千差萬別的自然環境與歷史文化環境之中,于是,住宅便要適應千差萬別的自然條件、社會狀況和文化傳統。適應了它們,便反映了它們。自然條件、社會狀況和文化傳統是通過人,也就是通過人的建造和人的使用來傳達給住宅的。這種傳達不是個體的人一次性完成的,而是一代又一代生活在一定環境中的人類群體,歷經漫長的歲月,一步一步傳達過去的。在每一步的演變中,不但自然條件、社會狀況和文化傳統在變異,而且先前存在的住宅又限制和塑造著人們對住宅的建造理念和使用方式。這是一個沒有盡頭的相互磨合的過程。因此,可以把住宅當做生活發展的鏡子看待。它們不僅僅是一種單純的實用之物。生活是變化又創造著的,住宅也是變化又創造著的。
一般住宅,尤其是鄉土住宅,遠不如宗祠和廟宇那樣規模宏大、裝飾華麗、工藝精湛。住宅的個體雖然簡單,但它的研究遠比宗祠、廟宇要復雜得多、困難得多。住宅研究的困難更因為它的分布之廣而增加。自然條件、社會狀況和文化傳統因地而異,住宅對這些條件、狀況的反應遠比宗祠和廟宇的反應要靈敏得多。宗祠和廟宇的地方差異不及住宅那么大。簡單來說,在很遼闊的范圍里,廟宇、宗祠的結構方法都是木質梁架或穿斗式的,墻坯都是磚的或生土的,空間格局也大體有一定的模式。而住宅,除了占大多數的木構、院落式的以外,因不同地區的自然、信仰、生活習俗、歷史、群體心理、經濟水平等的不同,還有窯洞、草棚、帳篷、竹樓等等,甚至還有以船舶為宅的。即使合院式住宅,也有許多或顯著或細微的變化。何況,還有土樓、圍屋之類的大型集團性住宅。又例如,從社會文化角度看,對比皖南民居和閩東民居,就必須從兩地的歷史和民俗下手。前者是徽商保護財富的堡壘和禁錮婦女的監獄,后者是參加生產勞動的有獨立人格的婦女的家。
住宅又是農村各類公共建筑的原型。無論寺廟、宮觀,還是宗祠、書院,它們基本的建筑空間格局、結構方式和裝飾大都以住宅為最初出發的藍本。深入地了解鄉土住宅,是做好鄉土建筑整體研究的基礎。研究立足于調查,調查是研究的出發點。起始階段的調查,還不足以支持深入的研究,因此調查的結果會遭到一些袖手旁觀者或“摘桃派”的譏諷,被稱為“資料學派”。但資料積累到足夠的程度之后,一定會有深入的成就?墒,單靠目前這種散兵游勇式的學術調研,想要達到這個目標就太困難了。
從二十世紀初開始,歷史建筑的保護引起世人的重視。到了二十世紀中期,這項工作得到以歐洲為首的許多國家的贊同。1964年5月通過的《威尼斯憲章》使歷史建筑的保護擴展到歷史街區。1999年10月在墨西哥又通過了《關于鄉土建筑遺產的憲章》。該憲章是對《威尼斯憲章》的補充,該憲章建立了管理和保護鄉土建筑遺產的原則。
《關于鄉土建筑遺產的憲章》認為:鄉土建筑是社區自己建造房屋的一種傳統的和自然的方式。是一個社會文化的基本表現,是社會與他所處的地區的關系的基本表現,同時也是世界文化多樣性的表現。鄉土建筑指的是現實生活中沿用著的建筑(這些老建筑極具風俗性、地域性和歷史特征)及其外部環境。歷史街區是鄉土建筑的一種類型。